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翁世生,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史文胜,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世生与被告史文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世生于2013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世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世生负担。
审判员 侯胜才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崔志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