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69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西安工程大学老师。
被执行人:周某,西安汽车科技学院老师。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宏枝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