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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692号

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69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西安工程大学老师。

被执行人:周某,西安汽车科技学院老师。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宏枝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