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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刑初字第273号

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陆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的一天,在陆川县横山乡清平村的一条公路边,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是别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350元的价格向“颠佬七”和一名男子购买了一辆劲隆牌125C两轮摩托车。经查实,该车是陈某某于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陆川县温泉镇温泉中路三锋桥附近被盗的车辆。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713元。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邱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的一天,在陆川县横山乡清平村一公路边,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是别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以350元的价格向外号叫“颠佬七”的等二个男子购买了一辆劲隆牌125C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桂K8HM**,发动机号JEO35859,车架号LLCJP1700BE601743)。经查实,该车是陈某某于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陆川县温泉镇温泉中路三锋桥附近被盗的车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该摩托并返还给失主陈某某。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713元。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邱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失主陈某某陈述、证人何某某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破案经过、立功表现证明、被告人肖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买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冯卫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吕振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