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徽执字第00080-2号 申请执行人谢卫红,女,汉族,1970年8月生,住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 被执行人谢立明(又名谢利民),男,汉族,1972年6月生,住黄山市徽州区富溪乡。 被执行人谢国庆,女,汉族,1973年10月生,住黄山市徽州区富溪乡,系谢立明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徽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立明、谢国庆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谢立明、谢国庆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立明、谢国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庄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