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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637号

申请人陕西新西北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37号

申请人:陕西新西北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金生,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陕西新西北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159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1598.2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甄方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