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执字第00402-1号

陈浩与韩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浩,韩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402-1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彬,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彬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浩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间被执行人韩彬向申请执行人陈浩履行了20000元,剩余6145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该协议被执行人韩彬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陈浩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韩彬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本院的督促下,被执行人韩彬主动将本案案款6145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浩,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审 判 员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