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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575号

潘晨露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潘晨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575号罪犯潘晨露,男,1971年3月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鸠刑一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晨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潘晨露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晨露服刑以来能服从领导和管教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管教干部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自2011年7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分别为:2013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呈请减刑假释审批表,监狱服刑罪犯劳动表现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晨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晨露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

审 判 员  曹宁

代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