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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136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136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8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9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