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36-2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来。被执行人王永合。李淑来与王永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淑来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永合支付医疗费18897.42元、护理费6640元、误工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90元、交通费286.80元、营养费1660元及执行费800元,共计60774.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合所有的陕XX**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起至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