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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坪执字第00063号

张某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坪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学生。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间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镇坪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张某甲每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12年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7日给付了张某某2012年的抚养费2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甲已经履行了本院(2007)镇坪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兴国

人民陪审员  陈显鹏

人民陪审员  王茂兴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