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32号

王磊与周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磊,周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王磊。

被执行人:周亮。

原告王磊与被告周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的(2011)阳江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阳江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告周亮赔偿原告王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人民币55,814.9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7元由被告周亮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的(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代理

审判员  林勤力

代理

审判员  欧 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大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