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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行非审字第00030号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常某某、孙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杜行非审字第00030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刘步军,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冬花,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子永,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被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74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被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80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2013)杜朔征决字第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常某某、孙某某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杜朔征决字第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啸伟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刘新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任战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