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90号之三原告夏惠明,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博文,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7959119。法定代表人刘广略。委托代理人杨帅,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惠明诉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福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惠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福公司名下银行帐号内资金,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南福公司名下银行帐号内资金,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13年3月27日,本院对被告南福公司名下开立的珠海华润银行北岭支行账户(账号:008201090017286106012)内冻结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4月24日,经查询被告南福公司名下开立的珠海华润银行北岭支行账户内资金已逾100万元。本院查封期限至2013年9月26日届满。现因本案被告南福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本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原告夏惠明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告南福公司名下开立的珠海华润银行北岭支行账户(账号:008201090017286106012)内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夏惠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珠海华润银行北岭支行账户(账号:008201090017286106012)内资金,金额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期限为三个月。根据有关规定,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锡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