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382号申请人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40号院5号楼3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朱爱萍。被执行人侯国平,男。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侯国平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100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国平支付欠款85200元、迟延利息8225.44元、违约金10281.8元及至给付时的迟延利息和违约金,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侯国平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扣押,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38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