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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267-1号

翟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267-1号

原告:翟某,女。

被告:董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翟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审 判 长  方 华

代理

审判员  汪惠芳

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