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267-1号
原告:翟某,女。
被告:董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翟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审 判 长 方 华
代理
审判员 汪惠芳
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