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1378号
原告:汤剑,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退休职工,
被告:唐顺昌,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垌塚镇王一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剑与被告唐顺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剑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顺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剑撤回对被告唐顺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剑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曹婕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