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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18-3132号

上诉人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刘荣华等15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311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王健,邓正培,刘天春,李林军,胡德能,刘荣华,张绪林,邬家胜,康天春,张明,魏昌金,XX安,刘瑞飞,魏昌发,艾昌田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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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18-3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街道龙××社区××路××工××区××1、3、4楼。

法定代表人:何连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旺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号,身份证号码:×××9736。(3118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正培,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号,身份证号码:×××8557。(3119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春,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乡××村××村××组,身份证号码:×××2855。(3120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军,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绿林镇××组××号,身份证号码:×××2017。(3121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德能,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号,身份证号码:×��×8932。(3122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荣华,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县××组,身份证号码:×××3391。(3123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绪林,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镇狮子村××号,身份证号码:×××8553。(3124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邬家胜,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号,身份证号码:×××8554。(3125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天春,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8576。(3126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号,身份证号码:×××8235。(3127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昌金,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镇大面村××号,身份证号码:×××8219。(3128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安,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镇狮子村××号,身份证号码:×××8553。(3129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飞,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西镇冲××号,身份证号码:×××261X。(3130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昌发,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镇大面村××号,身份证号码:×××8235。(3131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昌田,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门镇××号,身份证号码:×××8931。(3132号)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伟荣,广东××律师事��所律师。共同

委托代理人:熊晏,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刘荣华等15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劳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中,豪威尔公司提交了一份由龙岗区公安分局盛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该说明内容显示:“当时刘荣华等人与周某某都无法出示双方劳务协议,表示只是口头约定,没签定什么协议书。”刘荣华等人主张该证据不是新证据,故不同意质证。豪威尔公司还申请对刘荣华提交的《协议书》进行笔迹鉴定。

本院认为,豪威尔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情况说明》,豪威尔公司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否定刘荣华等人提交的《协议书》的真实性,该《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该日期在一审庭审之后,《情况说明》反映的事情发生在2012年8月24日,该日期为仲裁活动之前,本案仲裁中,刘荣华等人已提交了《协议书》,仲裁后豪威尔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为了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其在二审中提交相关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因刘荣华等人不同意质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同理,豪威尔公司申请对《协议书》进行笔迹鉴定,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豪威尔公司在二审中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故本院不予准许。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豪威尔公司应否垫付王健等15人的工资。本案���,豪威尔公司将橱柜安装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周某某,豪威尔公司与周某某之间成立工程承包关系。周某某聘请王健等15人从事具体的工程活动。双方当事人对橱柜安装工程是否属于“建筑活动”存在争议,一审中,豪威尔公司提交了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的证明,证明称“据我协会了解,橱柜和家具安装不属于建筑行业,所以橱柜和家具安装人员目前暂无任何资质要求。”

本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橱柜安装工程是否属于建筑活动的范围,从常理分析,橱柜安装工程不属于建筑活动的范围,王健等人亦未能提交与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的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故应当认定橱柜安装工程不属于建筑活动。故本案不能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豪威尔公司此点上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发包人追偿。《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豪威尔公司将橱柜家具安装工程发包给周某某,周某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当周某某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时,豪威尔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豪威尔公司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周某某追偿。本案中,原审法院确定的各人的具体工资数额与《协议书》及豪威尔公司项目部开具的证明内容相符合,故本院予以确认。豪威尔公司要求不予支付王健等人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妥之处,但处理结果准确,应予维持。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计人民币10元,15案共计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何 伟 云

审判员 汪   洪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巍(兼)

书记员 胡刚(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