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026号原告戴国忠,;。委托代理人吴华林(系戴国忠妻子),女,;汉族。被告陆婷。被告张卫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国忠与被告陆婷、张卫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国忠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国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戴国忠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国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