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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执字第00254号

张建平与吕小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男,汉族,系宝鸡烽火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64号张建平诉吕小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申请执行人赵建平各项损失医疗费3912.70元、护理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13289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280元,共计18951.7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CH46**号小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建平18950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2013年9月5日将案件款1895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应虎

审判员  丁千生

审判员  梁元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