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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法执字第502号

靳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刘某某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法执字第502号申请人靳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住唐河县毕店镇西古城村委靳湾组。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住唐河县毕店镇西古城村委东古城。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2日,农民,住唐河县毕店镇西古城村委东古城。申请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刘某某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08)唐毕民初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某某、刘某某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刘某某之妻王某某在唐河县邮政储蓄银行毕店支行有存款19994.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刘全成)之妻王某某在唐河县邮政储蓄银行毕店支行存款19994.0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胡祥成执行员  XXX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廖德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