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2435号

苏玉成与张志华、白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玉成,张志华,白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435号原告苏玉成。被告张志华。被告白洪海。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成诉被告张志华、白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苏玉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德余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颜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