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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刑执字第06919号

高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合刑执字第06919号罪犯高某,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以(2008)蒙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亳刑终字第00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