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106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友。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友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静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文友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83号,趁收银员上厕所之机,从收银台内盗走被害单位成都鑫友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0249元。被告人张文友于2013年6月27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被盗情况说明,证人左某某、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文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赃款人民币10249元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章友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