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896号罪犯郑某乙,男,生于1966年10月4日,汉族,广东省潮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以(2008)合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第031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3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郑某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某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