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3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井某。2012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被害人杜X在与被告人井某闲聊中提到其想在西安买房,井某便谎称其认识西安铁路局领导,可以买到南郊生活区的内部房。同年5月,井某向杜X提供伪造的西安铁路局旧楼改造安置协议书,甲方为西安铁路局职工住房建设指挥部,乙方为杜X,主要内容为安置乙方在新建16号楼高层住宅楼2单元4层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价款289440元。在取得杜X的信任后,又出具伪造的西安铁路局职工住房建设指挥部收款收据,以转账、现金等方式,陆续骗取杜X人民币277085.5元。被害人报案后,2012年12月24日,井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归案。破案后,已退赔全部赃款。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井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井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赃款已全部退赔,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井某得知被害人杜X想在西安买房,便谎称其认识西安铁路局领导,可以帮杜X买到铁路局内部房。同年5月,井某向杜X提供伪造的西安铁路局旧楼改造安置协议,虚构内容为西安铁路局职工住房建设指挥部安置杜X南郊生活区新建16号高层住宅楼2单元4层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8㎡,价款289440元。后井某又出具伪造的西安铁路局职工住房建设指挥部收款收据,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陆续从杜X处骗取289085.5元。2012年8月30日,井某向杜X退款12000元后失去联系。2012年12月24日,井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在庭审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井某家属已向杜X退赔全部赃款共计277085.5元,杜X对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报案材料证明,2012年10月16日,杜X报案称,井某以认识铁路局领导为由,骗他签订了内部购房合同,他向井某汇款30万余元,后发现该处房产不存在。2012年8月30日,井某向其退款12000元后失去联系。(2)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24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井某至高新分局经侦大队,经询问杜X报案相关情况,发现井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其抓获。(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井某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旧楼改造安置协议证明,井某向杜X出具了西安铁路局职工住房建设指挥部与杜X签订的旧楼改造安置协议,安置杜X新建16号高层住宅楼2单元4层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8㎡,安置房款289440元。(5)收款收据证明,井某向杜X出具了西安铁路局职工住房建设指挥部购房收款收据。(6)西安铁路局出具证明,证明西安铁路局16栋住宅旧楼改造安置协议、收款收据的内容及盖章均非其单位所出,协议安置房16-2-4-2的房主为郭卫锋。(7)银行账户明细、收条证明,杜X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井某支付房款289085.5元,井某向杜X退款12000元。(8)换房协议证明,井汇泉(井某爷爷)将旧房拆迁改造分得的16号高层2单元8层2号房与翟玉才所有的21栋5号房进行产权置换。(9)收条、退赔书、谅解书证明,井某家属已向杜X退款277085.5元,杜X对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证言:(1)证人吴xx(杜X同事)的证言某,井某说其认识铁路局领导,可以买到内部房,她想买3套,交给井某15万元,后来井某一直没给她合同,她觉得这事可能是假的,就要求井某退了款。她同事杜X也想买房,井某在鱼化寨复地优尚一期项目部和杜X签了合同,后井某将盖好章的合同给了杜X。杜X通过转款给了井某房款,但是没有买到房。(2)证人杨xx(井某母亲)的证言证明,井某的爷爷井xx是铁路局职工,有一套33栋2单元10号的房子要拆迁,可以分到新盖的16号楼住房一套,井xx让她交房款,以后由她继承该房产。她没有交房款,而是和翟xx签订了换房协议,将抽到的16栋2单元8层2号房的购买权与翟xx21栋5号房进行了置换,翟xx交了房款,于2012年入住16栋2单元8层2号房,她将21栋5号房出租。井某没有16栋2单元8层2号房所有权。3、被害人杜X陈述,2010年4月,他和井某聊天说想在西安买房,井某说自己认识铁路局的领导,可以将铁路局16号高层2单元4层2号房卖给他。5月,井某给他一份旧楼改造安置协议,乙方是他,甲方是西安铁路局职工住房指挥部。他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向井某支付房款311610.5元,井某给他出具了收款收据。后来他发现别人在装修这套房子,协议和收款收据的印章也都是假的,就催井某还款,2012年8月,井某向他退款12000元后失去联系。4、被告人井某供述,2010年5月,他谎称认识铁路局的人,可以帮杜X买到内部房,骗杜X签订了伪造的旧楼改造安置协议,还伪造了收款收据交给杜X。协议上要安置给杜X的16栋2单元4层2号房屋是他随便写的,不知道房主是谁。2010年至2012年,杜X通过汇款和现金方式给了他房款共计289085.5元,后来他给杜X还了12000元,其他钱款自己挥霍了。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杜X辨认出井某就是骗他钱的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井某诈骗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栗德亮
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