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纳溪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衡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与同事蹇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蓝安大道二段机场路口三友物流集团泸州鑫锐特约服务站休息室内上网,期间蹇某某在网上购物时因不会使用网银进行现金支付,便求助于被告人余某某代其操作,并告诉余某某自己的一张用于网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密码,事后余某某便产生了盗窃其银行卡并取走其现金的念头。2012年12月4日16时许,蹇某某因有事离开休息室,被告人余某某趁无人之际对蹇某某所在的床铺进行翻动,在床铺枕头下面找到了蹇某某的钱包,并从钱包内将其用于网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取走。2012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独自来到中国邮政银行江阳区支行,通过自动取款机对蹇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行四次提款,每次均取款2000元,共计取款8000元。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到纳溪区公安分局投案,交代了其盗窃蹇某某银行卡并进行取款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已对被害人蹇某某赔偿了损失8000元,并取得蹇某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蹇某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存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已对被害人蹇某某赔偿了损失8000元,并取得蹇某某的书面谅解,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郑余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