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16号
原告:杨洪军,男。
委托代理人:胡文斌,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春,男。
被告:张俊兰,女。
委托代理人:王莉,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军诉被告王爱春、张俊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军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杨洪军承担。
审 判 长 窦本发
审 判 员 曹昌龙
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鲍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