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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16号

杨洪军与王爱春、张俊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洪军,王爱春,张俊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16号

原告:杨洪军,男。

委托代理人:胡文斌,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春,男。

被告:张俊兰,女。

委托代理人:王莉,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军诉被告王爱春、张俊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军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杨洪军承担。

审 判 长  窦本发

审 判 员  曹昌龙

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鲍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