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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执行字第1339号

福州金恒达饲料有限公司与郑文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州金恒达饲料有限公司,郑文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金恒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区浦上园D区第19幢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刚。被执行人郑文正,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榕民终字第76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郑文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文正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文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郑文正出境,并扣留其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景云执行员  黄秀琼执行员  曹 蒸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郑敏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