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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中刑终字第93号

陈兵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达中刑终字第93号抗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兵,男,生于1991年10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竹县。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兵犯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大竹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和抗诉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竹县人民法院(2013)大竹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江

审判员 王天双

审判员 吴成姝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剑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