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03-307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刘飞。委托代理人邵小龙。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韦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系列案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余款人民币155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黄娟敏
代理
审判员 王 捷
代理
审判员 喻 湜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