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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467号

刘英豪与梁振举、梁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英豪,梁振举,梁文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刘英豪。被告梁振举,成年。被告梁文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豪与被告梁振举、梁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英豪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振举、梁文建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英豪负担。

审 判 长  高兆利

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

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