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刘英豪。被告梁振举,成年。被告梁文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豪与被告梁振举、梁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英豪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振举、梁文建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英豪负担。
审 判 长 高兆利
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
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