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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05号

汤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汤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俊龙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崔 灿

代理

审判员  王西江

人民陪审员  曹 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