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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99号

深圳市泰达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宇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泰达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宇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99号申请人深圳市泰达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B楼20E。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利慧晶,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宇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座塔楼A3403。法定代表人任毅然。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3)第951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0864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庄丽佳(身份证号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宇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864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泰达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庄丽佳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星河世纪大厦B栋1028号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