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委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蔡旭青。
被执行人:励掌财。蔡旭青与励掌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余杭余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励掌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蔡旭青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励掌财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旭青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