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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86号

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劳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和玉堂,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妻)本院执行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3)咸渭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2013年4月9日立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人予以确认,经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由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秦川

审 判 员  左 成

代理

审判员  陈海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战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节。合议庭笔录时间:2013年9月6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雷秦川

审判员左成

代理

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董战民评议: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雷秦川: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评议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的意见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请大家请大家发表意见。陈海峰:同意。左诚:同意决议: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86号案件的执行。结案审批表案件承办人董战民案号(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86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3.4.9结案时间2013.9.6实际执行天数147申请执行标的93191.79元已执行标的-未执行标的生效裁判文书文号(2013)咸渭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生效时间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任某某执行过程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结果该案执行终结应收诉讼费-元实收诉讼费-元应收执行费-元实收执行费-元庭长签字年月日局长签字备注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