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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6674号

彭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674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被告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治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