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674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被告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治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