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田聪敏,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系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伟,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田聪敏诉被告李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聪敏因不愿追究,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聪敏在诉讼期间,就双方诉争事实自行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聪敏撤回起诉。诉讼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原告田聪敏负担。
审判长 杨雪萍
审判员 李小虎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