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01号

张某香诉陈某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香,陈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01号

原告:张某香,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陈某明,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香与被告陈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表示尊重原告,爱护家庭,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香负担。

审判员  王新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