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01号
原告:张某香,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陈某明,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香与被告陈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表示尊重原告,爱护家庭,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香负担。
审判员 王新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