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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858号

刘增胜与韩雪峰、焦凤霞、张明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增胜,韩雪峰,焦凤霞,张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刘增胜,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韩雪峰,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焦凤霞,女,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明凯,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增胜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韩雪峰、焦凤霞、张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明凯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刘增胜与被执行人张明凯自行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明凯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明凯承担诉讼费8005元及执行费12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王志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长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