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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刑初字第00107号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岐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0日,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岐检刑诉字(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霍怀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福田欧豹500型拖拉机在岐山县曹家镇三原村七组给陈某某地里播种玉米时,不慎将跟随在旋播机旁边的陈某某卷入旋播机下,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意见为:陈某某系被旋耕机卷入致颅脑及胸、腹部脏器开放性损伤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福田欧豹500型拖拉机在岐山县曹家镇三原村七组给被害人陈某某家里播种玉米时,不慎将跟随在旋播机旁边的陈某某卷入旋播机下,致其当场死亡,同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五丈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陈某某系被旋耕机卷入致颅脑及胸、腹部脏器开放性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亲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经济损失共126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建议对赵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6月11日中午12点多,岐山县曹家镇三原村七组陈某某在地里播种玉米时,被卷入旋耕机中,造成陈某某死亡。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经讯问,赵某某对其过失致陈某某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陈某某系颅脑及胸、腹部脏器开放性损伤死亡。4、陈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6月11日上午他和他爸在三原村小学南边的地里种玉米,一个中年男子开着拖拉机给他组陈有绪和李某甲种完玉米后到他家地头,给他家种玉米,车开到南头掉了个头,他看见他爸伸手好像拦什么,当时他在生产路上没事干四处张望没有往旋播机那边看。过了多半分钟,司机吆喝他,他过去后发现他爸已经被卷进旋播机的齿轮下,人看起来已经死亡了,司机嘴里不停念叨说:“这把难子惹下了。”他当时很气愤就准备打他,司机就跑了,他后联系亲属就报警了。他爸是卷进旋播机下,被齿轮切割后造成死亡的,他们没有人站在旋播机上。具体怎么卷进去的他没有看见,听村子里人说这个司机来他们村两天了,是宝鸡钓渭人。5、庞某某证言,证实她丈夫赵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中午在三原村小学附近给人种地时,一个人不知咋地被卷入旋播机的旋齿下死了。后她丈夫打电话,他和亲戚坐车去三原村小学附近的崖边将她丈夫发现接到五丈原派出所说明了情况。6、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11日,他在给他家菜地浇水,见一辆旋播机给本组陈某某播种玉米,陈某某地在他家后门,地里当时还有陈某某的儿子,浇完地回家有十分钟左右,陈某某的儿子从他家厨房进来拿走菜刀,说他爸死了。他去拦时跟着到地里,发现陈某某已死亡。7、李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6月11上午9时许,有辆旋播机给陈有绪和她家种玉米,完了后该辆旋播机在给本组村民陈某某播种玉米时,致陈某某死亡。8、李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6月11日13时许,他在休息,他村的李某某来到他家说:“有才(陈某某的小名)出事了,被压在旋播机下。”他俩赶紧来到陈某某的地里,在地南头陈某某的老婆边哭边喊:“他可怎么活呀,”他往地里走了几米,见陈某某被压在旋播机的旋齿下边,已经死亡了,当时陈某某的儿子在旋播机旁边哭便打电话,周某某在地南头的路边站着,他见这情况就打110报警了。9、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11日中午13时左右,他骑三轮摩托从四原村返回家的途中,路过三原村七组田地的时候,见一个小伙他爸被压在旋播机下面不行了。10、李某一证言,证实他是宝鸡蔡家坡医院医生,2012年6月11日中午,接到120指令后,他去曹家镇三原村一片地里,见到在一个旋播机下面压着一个人,已无生命体征。1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6月11日上午7点,他开旋播机在曹家镇三原村旋播玉米,一直种到上午10点多,他给一个叫有绪的人和相邻的一个媳妇种完地,接着一个老汉(陈某某)让他种玉米,老汉的地是南北走向,中间被一条生产路隔成南北两半,他先种北头的这部分,他在种地时,发现老汉蹲在旋播机上,他立即对他喊,让他下去,蹲在上面干啥呀?他听见后就下去了,他播种时有向后观看的习惯,他要看播种玉米的齿轮转不转,如果不转,说明卡住了,地里就种不进玉米。后老汉还上去了一次,被他停下喊下去,种完北半截,他亲戚的媳妇给他端来饭,他吃完后又给老汉种南半截,种了几分钟,老汉又上到旋播机上,他责令他下去了,在种最后一道时,他还回头看了一下,那老汉跟在旋播机旁,他就启动机器只管朝前开,开出了三四米左右,他突然感觉机器一沉,拖拉机抖动了一下,他心里还想旋到什么东西了,他回头一看发现老汉的身体被卷入旋播机下,他赶紧熄火跳下车,走到跟前一看人已经死了,他当时就吓软瘫了,他就赶紧朝站在地北头老汉的儿子喊:“你赶紧来,你爸出事了”,那儿子过来一看也浑身发抖,不知所措,他就立即打电话给他媳妇说:“他出事,他人在三原村你赶紧来”。没一会儿,一个老婆冲过来打他,老汉的儿子踏了他两脚将他蹬倒,那儿子跑到旁边的农户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准备砍他,他就起身朝北跑了。他跑到三原村坡下藏在一个小树林,然后他联系上他媳妇就一块来到五丈原派出所投案了。老汉蹲在旋播机上想旋深一点,种子种的更好。以前他们种地时,地皮比较硬,他会让人站在旋播机上往下压,但这事他和站着的人都是协商好的,他开的时候也操心着,所以他想这老汉站在旋播机上就是这意思,他和这老汉没有协商让他站在旋播机上,老汉先后几次上到旋播机上他都制止过,每次对他一说,老汉都笑眯眯的,他对他也没有办法再说了。种最后一道地前他还专门给他说站在旋播机上很危险,让他不要再上了,他也答应了。老汉是被卷进旋播机后被旋齿切割后死亡的,他估计是老汉站在旋播机上后掉下去被卷进旋播机的。他没有拖拉机驾驶证,这车是他2007年买的,购买后一直未办理任何手续。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1962年2月20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1、调解协议,证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26000元。12、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已就被害人陈某某的民事赔偿事项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3、五丈原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岐山县公安局五丈原派出所投案并称其用旋播机给曹家镇三原村一农户旋播玉米时,将一老年男子卷入旋播机旋齿下,造成那名老年男子当场死亡。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农用机械在田间作业,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晁宽宁

人民陪审员  张新仓

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