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579号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5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某乙,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迎迎”(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租用了本区沙井街道万丰中路351号的房间后即在此摆放赌博游戏机,并雇佣被告人刘某为其看店,负责上分、兑钱,独立管理、维系该处赌博机的运作。2013年5月28日20时许,民警在巡查时查获此处赌博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并缴获赌博游戏机三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所缴获的赌博游戏机三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恩  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钟秀敏(兼)

书记员 莫  莹  莹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