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刘佳玉。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光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晓轩 更多数据:
原告与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刘佳玉。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光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晓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