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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89号

张传保与张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传保,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89号

原告:张传保,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张磊,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保诉被告张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保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保负担。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祝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