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89号
原告:张传保,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张磊,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保诉被告张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保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保负担。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祝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