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刑初字第90号

崔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汉族。2013年5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崔某先后在“南亚”商场后门和华池一中门口向任某贩卖毒品2小包,计1.5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崔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自己是初犯,案发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电话联系从西峰一“李”姓的男子处以900元价格购买了1克海洛因和14片脑复康药片,在家中将脑复康药片碾碎与海洛因混合后,用黄色纸分成8小包,自己吸食3小包。2013年5月21日,先后在“南亚”商场后门和华池一中门口给任某卖了2小包,获赃款250元。被公安干警抓获时在其和任某身上分别查获3小包和1小包白色可疑物质,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计1.5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案发时间;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作案的现场状况以及对查获的白色可疑物质的小包予以扣押;3.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庆)鉴(理化)字(2013)321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查获的白色可疑物质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4.现场称重笔录,证实查获的毒品克数;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尿检呈阳性;6.证人任某证言与被告人崔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且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其关于坦白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上缴非法所得,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随案移交非法所得250元、手机1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延小丽

审判员  李治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若男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