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聊东非执字第87号
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马荣锁,男,局长。
被执行人:聊城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聊环罚字(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聊城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罚款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聊环罚字(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6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聊环罚字(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聊城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聊环罚字(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聊城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罚款60000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
三、被执行人聊城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于淑青
审判员 雷素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辛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