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所长)。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星,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以来每逢邛崃市火井镇赶集之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便相互伙同、以营利为目的,采取由李某某和王某看守赌场和保管牌九等赌博工具、张某某从名山召集人来赌博的方式,在邛崃市火井镇河北街290号的老年协会院坝里聚集邛崃、名山等地人员进行推牌九赌博,期间从中抽头渔利累计5万余元。2013年6月1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在该老年协会院坝里组织27名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时被邛崃市公安局当场挡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牌九等赌博工具及当日抽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被扣押的牌九等赌博工具已被公安机关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违法所得人民币52100元,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被告人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和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所在村了委会证明,证人刘某某、冯某某、刘某、张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等的证言,邛崃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相互伙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系初犯,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
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1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小西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泳静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