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惠某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环城路。被告陕西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陕西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强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