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松,理事长。被告周凯,男,生于1980年2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黎淑蓉,女,生于1986年8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凯、黎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董 里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跃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