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刘俊义,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XX被告程XX被告程XX被告程XX被告程XX原告张XX告程XX、程XX、程XX、程XX、程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原告张淑清承担1863元。
审 判 长 崔 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代理
审判员 高 琪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