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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30号

上海熊猫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8)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刘俊义,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XX被告程XX被告程XX被告程XX被告程XX原告张XX告程XX、程XX、程XX、程XX、程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原告张淑清承担1863元。

审 判 长  崔 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代理

审判员  高 琪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