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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768-1号

申请执行人穆景国与被执行人李东飞、XX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景国,李东飞,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68-1号申请执行人穆景国,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建国饭店厨师长。被执行人李东飞,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东飞、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东飞、XX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北长巷1幢3310号(产权证号1100108020IV-19-1-1-3310~0)面积为85.61平方米及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向荣街小区16号楼4幢20402号(产权证号1125110016I-49-1-4-20402~1)面积为76.94平方米的房屋两套。

二、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